香港公務員病假主要分為:
此外,病假又可分為「工傷病假」和「非工傷病假」。工傷病假是在執勤期間因工受傷而申請,與非工傷病假的計算及批核要求略有不同。
病假總日數視乎服務年資,按照服務年資和政府規定採用「滾動期」累積制度,具體如下:
| 服務年資 | 全薪病假 | 半薪病假 |
| 未滿4年 | 最多91天 | 最多91天 |
| 滿4年或以上 | 最多182天 | 最多182天 |
| 未通過體格檢驗 | 最多14天 | 最多14天 |
公務員在實際執行職務期間因公受傷(工傷),可申請全薪病假,最長可達24個月。如果情況特殊並經批准,病假期可再延長最多12個月,即最長合共36個月全薪病假。
其他福利包括:
會。按照現行《公務員事務規例》,病假是以曆日計算,不論是工作日、休息日還是公眾假期,通通計算在病假日數中。
若仍在全薪病假及半薪病假限額內,病假期間相應享有全薪或半薪,不需進一步扣薪。
當公務員需要請病假時,需盡快通知上司,並向部門提交醫生證明(醫生紙)。通常請假超過2天必須交醫生紙,遞交後等候批核即可。如有需要延長病假,記得再補交新的醫生證明並通知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