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wtie 自願醫保產品針對「未知的已有病症」的等候期設定如下:
| Bowtie保險產品 | 保單等候期 |
| Bowtie自願醫保標準計劃 | 保單生效後首3年
(首3個保單年度賠償比率分別為0%、25%及50%, 第4個保單年度才可獲100%之應有賠償) (僅針對投保時「未知的已有病症」) |
| Bowtie自願醫保靈活計劃系列
Bowtie Pink 系列 |
保單生效後首180日
(僅針對投保時「未知的已有病症」) |
事實上,香港市面上絕大份的醫療保險(包括自願醫保)也不會保障「已知已有疾病」(經診斷確診/已有明顯症狀/正尋求或正接受治療及跟進的疾病);而自願醫保對於「未知的已有病症」亦設有等候期。那麼對於有充裕預算的投保人,市場上又有沒有可以保障「已知已有疾病」的醫療保險呢?事實上有兩類醫療保單可以提供相關保障。
第一類是個別的高端醫療保險會保障「已存在疾病」,不過這類計劃在市場上屈指可數。例如中資銀行C銀行提供的某個高端醫保計劃就設有「已存在疾病狀況保障」,但投保人須投保3個計劃級別中最高級別的計劃才可享有相關保障,而且保障設有36個月的等候期(期內沒有因相關已有病症接受任何治療及從其他保險單索償),但每宗賠償的保額卻非常有限(僅$10萬),終身可索償最多3次,每次索償後同樣設有上述36個月的等候期。
第二類就是公司醫保(團體醫療保險)。公司醫保是僱主向僱員提供的醫療保障,僱主通常需要每年續保,為求行政方便,加上保險公司能於續保時調整保費及重新核保,公司醫保的核保過程一般較個人醫保寬鬆,通常亦毋須僱員逐一申報健康狀況及病史。因此,即使僱員已確診或患有某些疾病,他也同樣可以獲得公司醫保提供的保障。雖然如此,但作為僱員一般不能自行選擇公司醫保計劃或保障水平,未必能切合個人需要;再者,一般「打工仔」(除非你是高級管理層)的公司醫保保額亦十分有限,針對住院及手術的保額每年可能只有數萬元,若不幸遇上較嚴重的傷病則未必足夠。
「已存在疾病」為絕大多數醫保的不保事項,即使某些醫療保單提供相關保障,保障水平卻未算充足,而且限制較多。最理想、最精明的做法,當然是趁年輕、趁無病無痛、趁健康時盡快獲取適合自己的醫療保障。以保證續保的自願醫保為例,當醫療保單生效之後,即使不幸確診疾病或出現健康問題,只要持續續保,就可以一直獲得醫療保障。
醫療保險保費是一項長期開支,因此投保人應該注意長期的保費水平。雖然不少保險公司會以首年保費優惠或其他短期折扣作招徠,個別折扣甚至可低至首年保費一折,但投保人不應只被這些優惠所吸引。相反,應該多加比較不同保險公司的長期保費水平,並評估自身是否有能力長期承擔保費,才作出投保決定。
為方便各位比較,Bowtie 綜合了市場上保險公司的標準計劃和靈活計劃,供各位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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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1. 上述保費比較數據為 2025 年 2 月 25 日根據公開資料進行的市場研究結果,涵蓋普通房級別、設有「額外醫療保障」及「房間及膳食」項目限額為 $800 – $1200 的同類型自願醫保計劃,並計算一名非吸煙男士於 30 歲至 55 歲的標準年繳保費。不同醫療保險計劃之保障範圍及保障額各有不同,詳情請參閱有關保單,以及其條款及細則。
2. 上述保費比較數據為 2024 年 12 月 19 日根據公開資料進行的市場研究結果,涵蓋市場上自願醫保標準計劃的保費。其他保險公司的計劃保費以年繳保費為計算基礎,並以 30-55 歲非吸煙男性保費為例。詳情請參閱有關保單,以及其條款及細則。
3. 上述保費比較數據為 2024 年 12 月 19 日根據公開資料進行的市場研究結果,涵蓋半私家房級別、自付費選項為 HK$0 萬的同類型醫療保險計劃,並以 30-55 歲非吸煙男士的基本保費計算。不同醫療保險計劃之保障範圍及保障額各有不同,詳情請參閱有關保單,以及其條款及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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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保險公司而言,投保前的「已有疾病」(Pre-existing illness) 即已被確診、已出現明顯病徵/症狀、已接受病症的醫療建議或治療的情況。
傳統上,若投保人在投保前出現「已有疾病」的情況,不論該疾病是「已知」還是「未知」的,也會被保險公司列為醫療保險的不保事項。
若投保人已知患有某些疾病,保險公司會視乎「已有疾病」的種類及病情處理其醫保保單申請,如果有關「已有疾病」的併發風險較低,或病情較為輕微,保險公司有機會將有關「已有疾病」列為保單的不保事項及/或加收「額外保費」(俗稱加Loading);如果「已有疾病」的併發風險高、或病情較為嚴重,保險公司更很可能直接拒絕投保申請。
「未知的已有病症」泛指受保人於投保前不察覺、或沒有出現明顯的病徵或症狀、或未向醫生求診或治療的疾病。
以往「未知的已有病症」一直是絕大部份醫療保險的不保事項,這個傳統直至自願醫保面世才開始改變。自願醫保要求計劃下所有認可產品的保障範圍要涵蓋投保時「未知的已有病症」,市場上任何自願醫保計劃都必須符合這個規定。
不過,為防止有人帶病投保,當局亦容許保險公司在自願醫保保單上設置一定程度的等候期條款,對於「未知的已有病症」保障的最低要求如下:
| 保單年度 | 賠償率 |
| 首個保單年度 | 沒有保障 |
| 第2個保單年度 | 按保障限額賠償 25% |
| 第3個保單年度 | 按保障限額賠償 50% |
| 第4個保單年度 | 按保障限額全數賠償 100% |
或許有人會認為在投保及填寫健康狀況申報問卷時,可以不透露或隱瞞「已有病症」的病史,這樣便可暪過保險公司成功投保。其實這個想法十分危險,一旦投保人違反最高誠信原則,刻意隱瞞病歷或虛報健康狀況,最嚴重的結果包括令日後的索償被拒,甚至令保單失效。要知道保險公司是有權向公私營醫療機構索取受保人的醫療紀錄,因此受保人既有的病史始終也會被發現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