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通常屬於社會保險的一種,由僱主、僱員,甚至政府按工資比例供款,當勞工因非自願失業時,可在限定期間按過往收入的一定百分比領取現金津貼。 這種制度的重點在於「事前供款、事後保障」,以保費建立基金,在經濟下行時為失業者提供有時限但具規模的收入替代。
一般而言,失業保險會訂明以下基本元素:
不同地區的失業保險雖然理念相近,但在供款比例、支付水平和覆蓋範圍上皆有差異。
| 國家 | 失業保險制度 |
| 德國 | 由僱主與僱員共同供款,失業保險金大約相當於原收入的60%,如有子女可達67%,並設有每月上限。
支付期視年齡與繳費年資而定,大致介乎6至24個月,並結合積極就業服務與職業培訓。 |
| 英國 | 設有「供款為本的求職者津貼」,屬保險式發放,金額按固定標準計算,而非直接按原工資比例計算。
同時設有基於經濟審查的社會援助,支援長期失業或不符合保險資格的人士,形成雙軌制度。 |
| 日本 | 依「僱用保險法」設置,要求受保人在失業前一段時期內有一定日數的投保與工作紀錄,才有資格領取津貼。
失業支付天數按年齡及投保年資介乎約90至超過300日,並設有特定地區或災變情況下的延長安排,以應對結構性或突發性失業。 |
| 南韓 | 以就業保險為核心,支付金額約為失業前平均工資的 60%,支付天數依年齡及保險年資介乎 120 至 270 日不等。
同時配合職業訓練補貼與就業服務,強調失業保險與就業政策的一體化。 |
香港目前並沒有由僱主及僱員供款的正式失業保險制度,政府亦一再強調本地社會保障模式不採用廣泛的社會保險框架。 現行勞工及失業支援主要依賴經濟狀況審查的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綜援),以及在經濟低迷時期推出的臨時紓困措施,而非恆常的失業保險金。
立法會研究指,社會上多年來多次提出設立供款式失業保險制度,或設專門的失業援助金,但相關建議始終未被政府接納成為長期政策。
香港政府在官方論述中,多次表明暫不考慮推行供款式失業保險,理由主要集中在財政持續性、制度誘因及經濟結構等方面。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於網誌中指出,香港並沒有僱主僱員供款的社會保險制度,如要加設失業保險,勢必增加勞工與企業的成本,或削弱本港營商競爭力。
政府對失業保障的立場可以概括為以下幾點:
雖然香港沒有失業保險,但政府、法定機構及部分慈善團體提供多層次援助,以現金津貼、社會福利及再培訓等方式支援失業人士。
主要措施包括:
| 比較角度 | 傳統失業保險制度 | 港府對失業人士的支援 |
| 政策理念 | 將失業視為應由社會透過保險共同分擔的風險。 | 著重財政穩健及市場彈性,以「安全網式」綜援及臨時措施為主。 |
| 資金與性質 | 僱主與僱員按工資供款,設立專門失業保險基金,屬保險權利。 | 無失業保險基金,主要靠稅收資助的綜援及個別短期計劃,屬救助性質。 |
| 支付方式 | 依失業前工資一定比例發放,設金額及期限上限。 | 綜援按基本生活需要及家庭人數計算,與原工資無直接比例關係;特別支援多為一次性定額津貼。 |
| 審查與覆蓋 | 以繳費紀錄及非自願失業為主,另有社會援助處理資產問題。 | 需嚴格入息和資產審查,部分有儲蓄的短期失業人士較難受惠。 |
| 就業配套 | 領取失業保險須配合定期報到、求職及培訓,多與就業服務緊密結合。 | 雖有再培訓及就業服務,但與現金援助的制度性連結較弱。 |
失業除了令「打工仔」失去收入,亦令其失去公司醫保等僱主提供的醫療福利,如果失業期間不幸因身體不適或意外受傷入院,又沒有個人醫療保險的話,往往只能「硬食」自費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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