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不少香港人因移民、移居外地、出國留學或海外工作而準備離港。在處理資金轉移及行李搬運的同時,切記不可忽略法定稅務責任。根據香港《稅務條例》,所有須繳納稅款的納稅人若打算離開香港超過 1 個月,均須依法向稅務局辦理「離港清稅」手續。到底離港清稅有哪些必備文件?清稅流程如何進行?未及時清稅又會有甚麼嚴重後果?本文為你整理最完整的離港清稅教學與注意事項。
離港清稅是香港納稅人準備長期或永久離開香港前,向稅務局結算並繳清所有應課稅款的法定申報程序。根據香港法例第 112 章《稅務條例》第 51(7) 條規定,任何須課稅的個別人士,如打算離港超過 1 個月,必須在不遲於預計離港日期前 1 個月以書面通知稅務局,並在離港前全數清繳所有稅款。
辦理離港清稅不單是法律責任,更直接影響離港人士的兩大核心財務權益:
順利領取最後一期薪金(尾糧):根據《稅務條例》第 52(7) 條,僱主在提交僱員行將離港通知(IR56G 表格)後,依法必須暫時扣存該僱員最後 1 個月的所有薪酬。僱員只有完成清稅並取得稅務局發出的「同意釋款書」(Letter of Release / IR1814 表格),僱主方可合法解凍並發放該筆扣存薪金。
退回多繳的暫繳稅(Provisional Tax):由於香港薪俸稅包含預繳下一年度稅款的「暫繳稅」機制,離港人士在結算離港課稅年度的實際工作月份與扣稅項目後,稅局會將多繳的暫繳稅款以支票全數退還。
此外,雖然以「永久性地離開香港」為由向積金局及受託人申請提早提取強積金(MPF)主要需提交法定聲明書及移居外地證明,但持有稅務局發出的同意釋款書亦是佐證已終止香港受僱關係及結清在港稅務的重要支持文件。
《稅務條例》規定,凡在香港賺取應課稅收入並打算離港超過 1 個月的人士,均須辦理離港清稅或通知稅務局更新稅務狀況。若納稅人因工作需要經常出差離港,則不在此限。
以下為不同收入來源人士的官方清稅指引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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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來源 |
個人情況 |
是否須要通知稅務局及辦理清稅? |
稅務局官方指引與後續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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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僱工作(薪俸稅) |
須繳交薪俸稅(收入超過個人免稅額) |
是 |
須於預計離港前至少 1 個月通知僱主及稅務局,提交報稅表並繳清稅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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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須繳交薪俸稅(收入未達免稅額) |
否 |
若以往從未接獲稅務局發出報稅表或已評定為無須納稅,無須特別辦理離港清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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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下物業租金收入(物業稅) |
離港前已出售物業,並選擇個人入息課稅 |
是 |
須於離港前 1 個月通知稅務局,結算應繳稅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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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出售物業並於離港後繼續收租 |
否(但須更新地址) |
無須即時清稅,但離港前須以書面將海外通訊地址通知稅局,離港後每年如常提交報稅表申報租金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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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下業務利潤(利得稅) |
獨資/合夥業務在離港前已結束 |
是 |
須於業務結束及離港前 1 個月通知稅局辦理清稅及結算利得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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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在離港後繼續營運 |
否(但須更新地址) |
無須即時清稅,但須通知稅局最新通訊地址,離港後每年如常申報業務利潤或虧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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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公職人員(公務員) |
離職並離港之公務員 |
是 |
由所屬部門填報 IR56J 表格,完稅後稅務局會向庫務署發出釋款便箋以發放退休金或最後薪酬。 |
辦理離港清稅手續主要涵蓋通知僱主、提交報稅表、評稅繳款及領取同意釋款書 4 個步驟。親身前往九龍啟德稅務中心辦理,最快可於即日完成評稅並取得釋款書。
步驟 1:預計離港前 1 個月通知僱主及稅局(僱主提交 IR56G 並扣存尾糧)
↓
步驟 2:提交 BIR60 報稅表、IR56G 副本及各項扣稅證明
↓
步驟 3:稅務局進行即場評稅,納稅人繳清稅款
↓
步驟 4:領取「同意釋款書」,交予僱主領取最後 1 期薪金
步驟一:通知僱主及稅務局 納稅人在確認離港日期後,必須在預計離港日前至少 1 個月通知稅務局及現任僱主。僱主會填報一式兩份的 IR56G 表格(《僱主填報有關其僱員行將離港的通知書》),一份遞交稅務局,另一份交予僱員。僱主由填報表格當日起,依法必須扣存僱員最後 1 個月的薪酬(包括底薪、花紅、津貼及代通知金等),直至收到稅局釋款書為止。
步驟二:提交報稅表(BIR60 表格) 僱員取得僱主填報的 IR56G 表格副本後,可帶同相關入息證明親身前往啟德稅務中心辦理清稅,或透過「稅務易」(eTAX)網上平台提交個別人士報稅表(BIR60),申報離港課稅年度由 4 月 1 日起至最後受僱日的總收入及扣稅項目。
步驟三:評稅及繳交稅款 評稅主任審核報稅表及各項扣稅憑證後,會即場或郵寄發出該年度的繳稅通知書(Notice of Assessment)。納稅人收到通知書後,可即時在稅務中心收稅組或鄰近協調道郵政局繳清稅款。
步驟四:領取「同意釋款書」(Letter of Release)並發放尾糧 繳清稅款後,稅務局會發出一式兩份「同意釋款書」(Letter of Release / IR1814 表格),分別給予僱主及僱員。僱員將釋款書交回僱主後,僱主即可合法將被扣存的最後一期薪金全數發放。
納稅人如選擇親身辦理即日清稅,可前往以下官方地址:
地址:香港九龍啟德協調道 5 號稅務中心地下中央詢問處(收稅組及離港個案組位於 4 樓)
辦公時間:星期一至五 上午 08:15 – 下午 12:30;下午 01:30 – 下午 05:30(星期六、日及公眾假期休息)
不同的繳稅途徑會直接影響稅務局發出同意釋款書的所需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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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稅方式 |
同意釋款書(Letter of Release)發出時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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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金 /「易辦事」EPS / 銀行本票(於啟德稅務中心即場繳交) |
即日發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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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費靈(PPS) / 網上銀行 / ATM 櫃員機 |
稅務局收到付款機構確認通知後約 2 個工作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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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支票 / 混合繳款 |
支票過戶結算完成後約 10 天 |
僱主與僱員在離港清稅流程中各自承擔明確的法定期限與責任,具體時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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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序 |
僱主應辦事項 |
僱員應辦事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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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計離港前 1 個月 |
1. 向僱員查詢預計離港日期<br>2. 填交一式兩份 IR56G 表格(一份交稅局,一份交僱員)<br>3. 由填報日起依法扣存僱員最後 1 個月的所有薪酬 |
1. 通知僱主及稅務局預計離港日期<br>2. 向僱主索取 IR56G 表格副本及最後一期薪俸月結單<br>3. 填妥及提交 BIR60 報稅表,備齊各項扣稅憑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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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港前(評稅及完稅) |
1. 扣存薪金為期 1 個月,或直至收到稅務局「同意釋款書」為止(兩者以較早者為準)<br>2. 收到釋款書後,即時向僱員發放扣存的薪金 |
1. 繳清離港年度之評定稅款<br>2. 領取稅務局「同意釋款書」<br>3. 向僱主出示釋款書並收取尾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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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清稅後 |
1. 如清稅後再發放額外花紅或薪酬,須向稅局提交「額外/已修訂 IR56G 表格」並再次扣存款項<br>2. 如僱員在離港後行使未作名義申報的股份認購權,須於相關年度 IR56B 申報 |
1. 如在離港後獲發額外薪酬或行使股票期權(未作名義行使),須以書面通知稅務局補稅<br>2. 如海外通訊地址或銀行戶口變更,須書面通知稅局更新 |
前往啟德稅務中心辦理清稅前,請備妥以下證明文件正本及影印本:
身分證明文件:香港身分證或護照
IR56G 表格副本:由僱主填報的行將離港通知書(公務員則備妥 IR56J 表格)
離職證明文件:僱主發出的終止受僱合約通知書、辭職確認信或離職證明書
薪酬證明:離港課稅年度之最後一期薪俸月結單(尾糧單)及全年糧單
扣稅及免稅額證明:該課稅年度各項開支憑據,包括自願醫保(VHIS)保費收據、住宅租金收據及印花稅租約、認可慈善捐款收據、個人進修開支收據、供養父母/子女免稅額證明等
若僱員離職時未及通知僱主離港一事,或前僱主未能在離港前及時出具 IR56G 表格,納稅人可自行撰寫並簽署一份「清稅自我聲明書」親臨稅局辦理。聲明書必須載明以下完整資料:
納稅人英文全名及香港身分證號碼
稅務檔案編號(如有)
預計離港日期及移居目的地
前僱主公司全名及辦公地址
擔任職位名稱
最後聘用日期(Last Employment Date,與辭職信一致)
由該課稅年度 4 月 1 日至最後受僱日的總薪酬金額(涵蓋底薪、佣金、津貼、花紅及代通知金等所有入息)
申請人親筆簽名及簽署日期
離港人士常遇上清稅後補發薪酬、持有未行使股票期權或已飛離香港等特殊狀況,稅務局對此均有明確官方指引:
若納稅人在完成清稅後獲前僱主發放延遲花紅或額外薪酬,由於該筆款項屬於在港受僱期間賺取的應課稅入息,僱主與僱員均須再次履行清稅手續:
僱主責任:僱主須向稅局提交一份「補加/修訂 IR56G 表格」(Additional/Revised IR56G)申報該筆花紅,並在提交表格後的 1 個月內暫時扣存該筆款項。
僱員責任:稅務局會重新發出「補加評稅通知書」,納稅人繳清額外稅款後,稅局會再次出具「同意釋款書」,僱主收到後方可向僱員發放花紅。
納稅人因在香港受僱而獲發放的股票期權,即使在永久離開香港後才行使、轉讓或放棄並變現,該筆利益依然屬於香港薪俸稅課稅範圍。稅務局提供兩種處理方法:
方法一:名義上行使認購權(Deemed Exercise) 納稅人可在離港清稅時選擇「名義上行使認購權」,稅務局會將所有未行使的認購權,視為在納稅人提交離港報稅表當日前 7 天內已經行使,並按該基準日的股份市價計算利益及結清稅款。日後納稅人實際行使認購權時,無須再就該筆利益向香港稅局申報補稅。
方法二:日後實際行使時申報 納稅人若不選擇名義行使,日後在海外實際行使期權時,僱員與前僱主仍有法律責任主動書面通知香港稅務局,並按實際收益補交香港薪俸稅。
若納稅人已飛離香港但尚未完成清稅,可透過以下 3 種官方途徑補辦:
「稅務易」(eTAX)電子平台:登入個人的 eTAX 帳戶,在網上填寫及提交個別人士報稅表(BIR60),並以電子附件形式上載 IR56G 副本、糧單及各項扣稅收據。
郵寄或傳真辦理:填妥並親筆簽署 BIR60 報稅表,連同 IR56G 表格副本、自我聲明書及證明文件,郵寄至「香港九龍協調道郵政局郵箱 28777 號 香港稅務局局長收」,或傳真至稅務局(+852 2877 1232)。
書面委託在港代表代辦:撰寫正式授權書,委託在港親友或執業會計師作為稅務代表,攜同授權書正本、納稅人身分證副本及完整清稅文件,親臨啟德稅務中心代為辦理。
未有依法辦理離港清稅並非單純的行政疏忽,而是觸犯《稅務條例》的違法行為,將帶來嚴重的法律及財務後果:
被檢控及罰款:根據《稅務條例》第 51(7) 條及第 80 條,任何行將離港的人士未有在預定離港日前 1 個月以書面通知稅務局,即屬違法,一經定罪可被處以第 3 級罰款(最高 HK$10,000)。僱主若未有依時提交 IR56G 或未有扣存薪金,同樣可被處以最高 HK$10,000 罰款。
法院發出「阻止離境指示」:根據《稅務條例》第 77 條,若納稅人欠繳稅款並意圖離港,稅務局局長可向區域法院法官申請「阻止離境指示」(Prevention of Departure Direction)。入境事務處處長及警務處處長接獲指示後,有權在香港各出入境管制站直接攔截並阻止該欠稅人士離港。若欠稅人已身在海外,日後入境香港時亦會在管制站被攔截,直至全數清繳欠稅或提供令稅務局滿意的繳稅保證為止。
加徵逾期稅款附加費:欠繳稅款會被稅務局即時加徵 5% 附加費;若拖欠超過 6 個月,稅局會就未繳款項總額再加徵 10% 附加費。
最後薪金被無限期凍結:僱主未獲稅務局同意釋款書前,依法不得發放最後一期薪金,導致尾糧被鎖定;同時亦可能影響向受託人申請提早提取強積金的進度。
可以。在離港課稅年度中,若納稅人的實際應課稅入息少於原先估算的暫繳稅金額,或在申報離港報稅表時加入了額外免稅額與合資格扣稅項目,稅務局在完成評稅結算後,會將多繳之稅款全數退還。
退稅方式:稅務局會以平郵方式將退款支票寄往納稅人最後提供的通訊地址。
支票有效期與入票安排:退款支票的有效期為發出日起計 6 個月。離港人士在離開香港前,務必向稅務局提供準確的海外新通訊地址,並建議保留至少一個有效的香港本地銀行戶口(開通手機應用程式遙距入票或網上理財),以便收到支票後及時兌現。
在離港清稅年度,善用各項特惠稅務扣除項目能有效調低應課稅入息總額,從而減少離港前需繳交的稅款,甚至取得更多退稅。其中,購買認可「自願醫保計劃」(VHIS)保單是極具彈性的合法慳稅工具。
根據《稅務條例》第 112 章,納稅人為自己或「指明親屬」購買自願醫保認可產品,在每個課稅年度中,每名受保人的最高合資格保費扣除額為 HK$8,000,受保親屬人數不設上限。
納稅人的配偶
納稅人或其配偶的子女(未滿 18 歲;或年滿 18 歲但未滿 25 歲正接受全日制教育;或因身體/精神殘疾無工作能力)
納稅人或其配偶的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年滿 55 歲,或有資格申領政府傷殘津貼)
納稅人或其配偶的兄弟姊妹(符合特定年齡或殘疾條件)
自願醫保扣稅金額計算公式為:合資格保費(上限 HK$8,000) × 適用邊際稅率 = 實質慳稅額。
假設陳先生與黃先生在離港課稅年度均適用於 17% 的最高薪俸稅邊際稅率,兩人分別投保不同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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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項目 |
陳先生(購買較昂貴保單) |
黃先生(購買性價比高保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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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實際繳付保費 |
HK$8,000 |
HK$3,000(如投保 Bowtie Pink 靈活計劃普通房級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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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資格作稅務扣除保費 |
HK$8,000 |
HK$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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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稅金額(邊際稅率 17%) |
HK$8,000 × 17% = HK$1,360 |
HK$3,000 × 17% = HK$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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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稅款後之全年淨支出 |
HK$8,000 – HK$1,360 = HK$6,640 |
HK$3,000 – HK$510 = HK$2,490 |
由上表可見,雖然購買保費較高的計劃可獲得更多扣稅額,但黃先生選擇保費合理且提供全數賠償的自願醫保計劃,扣稅後的全年淨保費支出遠低於陳先生,整體節省超過 2.6 倍的資金,是離港前最具成本效益的安排。
部分認可自願醫保靈活計劃(如 Bowtie Pink)具備全球醫療保障特點,且保證續保至 100 歲。移民外地後,若海外當地的公營醫療排期冗長,保留一份高保障額的自願醫保保單,既可在返港或海外私立醫院就醫時獲得保障,亦能在離港年度申索全額稅務扣除。
需要。若你的僱傭合約屬於香港受僱(Hong Kong Employment),即使移民海外並以遠程辦公形式工作,源自該受僱工作的所有入息仍屬香港薪俸稅課稅範圍。離港前仍須按《稅務條例》規定於離港前 1 個月辦理離港清稅,並向稅務局說明離港後的受僱模式與海外工作安排,由評稅主任判定後續課稅方式。
若你在該課稅年度完全沒有任何源自香港的應課稅收入(包括薪俸、物業租金或業務利潤),且過往從未接獲稅務局發出報稅表或已獲評定為無須納稅,則離港時無須特別辦理離港清稅手續。但若曾收到稅務局發出的個別人士報稅表(BIR60),即使無收入亦必須填妥並在限期內交回。
可以即日完成。納稅人只要備妥僱主填報的 IR56G 表格副本、離職證明、糧單及各項扣稅收據,於辦公時間內親身前往啟德稅務中心 4 樓,評稅主任可即場進行評稅。納稅人隨即以現金、EPS(易辦事)或銀行本票即場繳清稅款,便可即日獲發「同意釋款書」(Letter of Release),最快可在當天交予僱主領取尾糧。
若清稅後前僱主補發花紅或薪酬,僱主與僱員均須再次辦理清稅手續。僱主須向稅務局提交一份「補加/修訂 IR56G 表格」申報花紅金額,並暫時扣存該筆款項 1 個月;稅務局會重新發出補加評稅通知書,納稅人繳清相應薪俸稅後,稅局會再次發出「同意釋款書」,僱主方可放行該筆花紅。
在香港受僱獲發的股票期權收益均屬應課稅入息。納稅人在離港清稅時可選擇「名義上行使認購權」(Deemed Exercise),稅務局會以遞交報稅表當日前 7 天的股票市價計算收益並一次過結清稅款,日後實際行使時無須再向香港稅局申報;若不選擇名義行使,日後在海外實際行使期權變現時,仍有法定責任向香港稅局補報並補繳稅款。
可以。已離港人士可透過 3 種方式補辦:一是透過「稅務易」(eTAX)網上帳戶提交 BIR60 報稅表及上載 IR56G 等證明文件;二是將填妥簽署的報稅表及清稅文件郵寄或傳真至香港稅務局;三是簽署書面授權書委託在港親友或會計師作為稅務代表,親臨啟德稅務中心代為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