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職場,打工仔因病缺勤十分常見,但到底請病假是否一定有糧出?根據勞工處《僱傭條例》,「有薪病假」與「疾病津貼」實際上是同一概念,至於有薪病假 疾病津貼 分別,往往只是坊間日常口語與法律專有名詞的差異。隨着 2026 年「468」連續性合約新規定的落實,部份兼職及散工的勞工權益亦有所更新。本文將為你深入剖析 2026 年最新的有薪病假法定條件、4/5 人工的每日平均工資(ADW)計算方法、第 1 類與第 2 類病假的分別,幫助 HR 與打工仔準確掌握勞工法例。
打工仔如欲在病假期間獲發疾病津貼(即俗稱的 4/5 糧),必須同時符合以下 4 大法定條件:
僱員在受僱期間,有薪病假會按年資自動累積。有薪病假 上限最高可累積至 120 天,具體累積機制如下:
建議 HR 及僱員定期查閱糧單或內部系統,以確保有薪病假的累積日數準確無誤。
當勞工處 有薪病假制度允許累積高達 120 天時,法例上會將其劃分為「第 1 類」及「第 2 類」病假,兩者在醫生證明的嚴格程度上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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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項目 |
第 1 類有薪病假 |
第 2 類有薪病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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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累積日數 |
最多 36 天 |
最多 84 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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啟用條件 |
累積的首 36 天病假 |
當放取的病假日數超過第 1 類病假的尚餘日數,便會撥入第 2 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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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生證明文件要求 |
普通註冊醫生、註冊中醫或註冊牙醫簽發的醫生證明書即可 |
如僱主提出要求,須出示僱員在醫院門診部或留院時為他診治的註冊醫生、註冊中醫或註冊牙醫所簽發的醫生證明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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額外醫療紀錄 |
無需額外紀錄 |
如僱主提出要求,須提交簽發者所作過的診斷及治療簡略紀錄 |
很多 HR 及僱員都關心「有薪病假 4/5」即是有幾多錢?根據勞工法例,疾病津貼的每日款額,相等於僱員在病假首天前 12 個月內所賺取的每日平均工資(Average Daily Wage, ADW)的五分之四(80%)。
為了精準計算,必須剔除過去 12 個月內「沒有付給全部工資的日數與金額」(例如無薪假、只發 4/5 薪金的病假)。
實戰例子:
假設僱員月薪為 HK$18,000,入職已超過 1 年,並打算請 5 天有薪病假。
在過去 12 個月內,僱員的總薪金為 HK$216,000(即 $18,000 x 12)。過去 12 個月總日數為 365 天。該名僱員曾請了 5 天無薪事假,該 5 天沒有獲發任何工資。
打工仔常常將「醫生紙」與「到診紙」(Attendance Certificate)混淆。在勞工法例 有薪病假的規定下,一般疾病不可以憑「到診紙」申領疾病津貼,必須出示列明「不適宜工作日數」及「疾病性質」的有效醫生證明書。
法定例外情況(懷孕僱員):
如果是懷孕僱員因產前檢查、產後治療或流產而缺勤,即使只請 1 天病假,亦可憑註冊醫生、註冊中醫、註冊助產士或註冊護士所簽發的「到診紙」領取有薪病假,屬於法例上的特例保障。
僱員在放取有薪病假期間,受到《僱傭條例》的嚴格解僱保障。
除僱員因嚴重過失而遭即時解僱外,僱主在僱員放取有薪病假期間解僱對方,即屬違法。一經定罪,僱主最高可被罰款 10 萬元,並須向僱員支付:
如果僱員缺勤是因為因工受傷,則屬於「工傷病假」,受《僱員補償條例》保障,其病假錢(按期糧)同樣為正常工資的五分之四。但僱員不可以同時兼得疾病津貼與工傷補償,兩者在法例上是獨立處理的。
如果病假期間適逢有薪法定假期,而僱員亦符合享有該假日薪酬的資格,僱主應支付該天的假日薪酬(全薪),而該天不會被扣除有薪病假日數,僱員亦不可享有疾病津貼。如果該天為無薪休息日,則按正常疾病津貼(4/5 薪金)計算。
只要僱員符合連續性合約規定(2026年起為「468」準則),並已累積足夠有薪病假日數,請假達連續 4 天或以上及出示有效醫生紙,即使仍在試用期內,亦同樣有權獲得 4/5 的疾病津貼。
根據勞工法例,一般病假必須連續 4 天或以上才符合法定疾病津貼要求(產前檢查除外)。如果僱員只請 1 至 2 天病假,僱主在法律上有權不發放疾病津貼並作無薪假處理。不過,現實中不少公司會提供較法例優厚的福利,容許 1 至 2 天病假仍可享全薪,這取決於僱傭合約的條款。
根據法例,註冊中醫簽發的醫生證明書具備法定效力。除非僱主本身辦有經衞生署認可的醫療計劃,而該計劃涵蓋中醫治療,但僱員無合理解釋拒絕向公司醫生求診,否則僱主不可無故拒絕註冊中醫發出的有效病假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