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仔請病假,到底會被扣人工還是享有「4/5 糧」?根據香港《僱傭條例》,只要符合特定的連續性合約與醫生紙條件,僱員即可獲發有薪病假(疾病津貼)。Bowtie 團隊為你整理 2026 年最新勞工法例要求,包括「468」合約規定、12個月平均工資 (ADW) 的計算方法,以及醫生紙與到診紙的法律效力分別。
有薪病假在勞工法例中被稱為「疾病津貼」,是指僱員因病或受傷缺勤時,只要符合法例條件,僱主必須支付相等於該僱員每日平均工資五分之四(即 4/5 糧)的津貼補償。這項法例旨在保障打工仔在患病期間的基本收入,減輕停工養病帶來的財政壓力。
要順利領取這筆五分之四的疾病津貼,僱員必須同時滿足《僱傭條例》訂下的 3 大核心條件:
按連續性合約受僱:符合法例對工時及受僱期的最低要求。
連續放取不少於 4 天病假:除女性僱員因產前檢查、產後治療或流產而放取的病假外(該情況下請假 1 天亦可獲津貼),一般疾病必須連續請假至少 4 天。
出示有效的醫生紙證明:必須由香港註冊西醫、中醫或牙醫簽發。
為加強對兼職及散工的保障,政府於 2026 年起以「468」規定取代舊有的「418」條例。在新例下,僱員只需連續受僱於同一僱主 4 星期,並在該星期及其緊接過去 3 星期組成的 4 星期期間,總工時達 68 小時或以上,即屬連續性合約受僱,符合資格享有包括疾病津貼在內的法定福利。
到底一年有幾多日病假可以累積?在受僱的首 12 個月內,僱員每服務滿 1 個月便可累積 2 天有薪病假;受僱滿 12 個月後,則每服務滿 1 個月可累積 4 天,在整個受僱期間最多可累積 120 日有薪病假。
勞工處將有薪病假分為第一類及第二類,兩者的累積上限與所需的醫療證明均有所不同,讀者可參考以下比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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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項目 |
第一類病假 |
第二類病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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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累積日數 |
最多 36 日 |
最多 84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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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放條件 |
只要帳戶累積日數足夠即可動用 |
必須在用盡第一類病假後,才可動用第二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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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生證明要求 |
一般註冊西醫、中醫或牙醫簽發的醫生紙即可(產檢可用到診紙) |
必須由醫院門診部或住院期間負責診治的醫生(西/中/牙醫)簽發;如僱主要求,需提供診斷及治療簡略紀錄 |
僱主在計算有薪病假津貼時,需基於僱員過去 12 個月的「平均日薪」來計算其五分之四(80%)的薪金,並必須於正常的發薪日支付給僱員。
根據俗稱「713條例」的規定,計算疾病津貼必須採用「12個月平均工資」(ADW)作為基準。為了確保平均數不被拉低,計算時必須剔除過去 12 個月內「未有付給僱員全薪的日數及相應工資」(例如無薪事假、只發 4/5 薪金的病假等)。此外,勞工處針對豁免記錄工時的月薪門檻亦有相應調整,2026 年 5 月起已將該門檻更新至 HK$17,600(取代舊有的 HK$17,200),若月薪低於此數字,僱主須妥善備存其總工作時數紀錄。
以下示範如何準確計算疾病津貼(以 2024 年閏年 366 天為例):
背景設定:僱員 A 月薪為 HK$20,000(高於 2026 年生效豁免記錄工時的 HK$17,600 門檻),休息日屬有薪,並在 2024 年 11 月放了 5 天病假。
計算過去 12 個月總薪金:HK$20,000 × 12 = HK$240,000。
釐清需剔除的日子:在該 12 個月內,A 合共放了 74 天全薪假期(52 天休息日 + 12 天法定假日 + 10 天年假)。由於津貼旨在補償「實際工作日」損失,連帶這 74 天的工資亦須一併剔除。
計算需扣除的薪金:HK$240,000 × (74天 ÷ 366天) = HK$48,470。
計算平均日薪:(HK$240,000 – HK$48,470) ÷ (366 – 74) 天 = HK$656。
得出 5 天疾病津貼總額:HK$656 × (4/5) × 5 天 = HK$2,624。
在一般勞工法例下,有薪病假只認可列明「不適宜工作日數」的有效「醫生紙」;至於只寫明到診時間的「到診紙」(到診證明書),由於沒有建議病假日數,因此不能用作申請有薪病假。不過法例設有例外情況:懷孕僱員如因產前檢查、產後治療或流產而缺勤,則可憑註冊醫生、中醫、助產士或護士簽發的到診紙來申請病假。
即使僱員已請足連續 4 天病假,如果在以下 4 種特定情況下,僱主仍有權不發放疾病津貼:
拒絕使用公司醫療計劃:如公司已提供經衞生署認可的醫療計劃,而僱員在無合理解釋下,拒絕接受該計劃下的公司醫生診治。
適逢有薪法定假日(紅日):若病假與有薪法定假期重疊,僱員已享有該假日的薪酬,便不會獲得額外的疾病津貼。
已獲工傷補償:僱員若因工受傷,並已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獲得相應的工傷補償(同樣為 4/5 薪金),則不可雙重索取疾病津貼。
未能出示合規格證明:例如交出的是不具病假日數的到診紙(非懷孕僱員),或醫生紙並非由香港註冊西醫、中醫或牙醫簽發。
有。只要僱員按「468」連續性合約受僱,在首月累積了足夠的有薪病假日數,並放取連續 4 天或以上的病假(附有效醫生紙),即使處於試用期內,亦可依法獲發五分之四的疾病津貼。
若連續病假中夾雜了公眾假期或法定假日,需視乎該假日屬有薪還是無薪。若屬有薪(僱主會照常發全薪),僱主毋須額外支付當天的疾病津貼;若該假日屬無薪,則可計入有薪病假累積天數內,並按平均工資的五分之四支薪。
不會。根據《僱傭條例》,如果僱員按法例放取有薪病假,僱主絕對不可因此而扣除其勤工獎。
有效。由香港註冊中醫簽發的醫生紙在勞工法例下同屬有效醫療證明,可用作申請第一類有薪病假;若動用第二類病假,則需由醫院門診部或住院期間負責診治的中醫簽發。
法例規定除懷孕僱員產檢外,一般病假必須連續不少於 4 天才符合法定的疾病津貼要求,因此若只請 1 至 2 日病假,僱主有權視作無薪病假。不過,現時不少公司都會提供優於法例的員工福利,容許短暫病假亦可獲全薪或五分之四人工。
不可以。除非員工犯下嚴重失當行為而必須即時解僱,否則在有薪病假期間「炒人」即屬違法。僱主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 HK$10 萬元,並須在解僱後 7 天內支付解僱代通知金、相等於 7 天工資的賠償及應得的疾病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