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人或會疑惑,假如申請破產,是否所有保單都會被充公?是否還可以購買新保單?如果是家人代買代供,又有沒有問題?希望這篇文章,可以為你解開這些謎團。
破產期間一般不允許購買新保單,非必要開支受嚴格監管。
具現金價值的保單(如儲蓄人壽)通常須終止並抵債。
無儲蓄成分的保單(醫療、危疾、定期人壽)可保留,但須由親友代供。
法定信託保單或受豁免,強積金累算權益一般不會被用作還債。
一旦頒布破產令,破產管理署署長或外判的專業人士會擔任破產受託人,接管並審查破產人的所有資產及財務狀況。根據香港法例第6章《破產條例》,在破產期間,破產人的所有消費將會受到嚴格的監管,非必要的生活開支將會被禁止。保險產品原則上並不算是基本生活必需品,因此在破產後希望動用自身收入購買新保單,基本上是不會被受託人允許的。
雖然不能購買新保單,但能否保留現有保單,則視乎保單類型(是否具有現金價值)及特定情況,受託人會有不同的處理手法。
破產人持有任何具有現金價值的保單,包括儲蓄終身人壽,都會被受託人要求終止保單,並提取其退保價值或紅利抵債,用來償還債務。在破產期間,破產人亦不能再為自己購買新的保單。
雖然破產人不能為自己購買新的保單,但如果是由親人持有和供款,破產人只為保單中的受保人,則該保單屬於親人的資產,通常不受此限。
雖然上文提到,破產人持有的儲蓄終身人壽一般會被要求終止保單來償還債務,但在特定情況下,或能得到法定豁免。
根據香港法例第182章《已婚者地位條例》第13條,破產人以自身作為受保人的人壽保單及儲蓄壽險保單,假如受益人為配偶或子女,這種保單安排會構成對受益人的信託(即法定信託)。由於保單權益已受法定信託保障,受託人無權將其充公。
不過必須留意,如果受託人能夠證明投保生效、繳交保費或更改受益人是有意圖欺詐債權人,則有關免責保障可能失效,保單資產或保費款額仍有可能被充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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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項目 |
一般儲蓄保單 |
法定信託保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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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身份 |
父母、兄弟姊妹、朋友或其他 |
受保人的配偶或子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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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屬性 |
無法定信託 |
受《已婚者地位條例》保障,自動構成信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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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時的處理 |
視為破產人的可變現資產,通常被要求退保抵債 |
保單現金價值受保護,受託人一般無權充公(欺詐債權人除外) |
破產人持有的非儲蓄類型保單,如定期人壽,由於並沒有現金價值或紅利,無法套現,因此不會被受託人要求終止保單抵債。可是在破產期間,受託人不會批准破產人動用生活費為這些保單供款,因此這些保單很可能會在供款中斷後失效。
如破產人仍想獲得人壽保障,繼續讓這些保單生效,保費就必須由破產人以外的親友代供。
如在破產期間,破產人意外地獲得作為人壽保險受益人的身故賠償,這筆意外獲得的財富會被視為破產人的產業,必須申報並交由受託人用來償還債務。
純醫療保單及部分無儲蓄成分的危疾保險由於屬於非儲蓄類型保單,不含現金價值,性質與定期人壽相近,因此受託人一般不會要求破產人終止保單抵債。
可是,破產人同樣不能動用破產期間的收入為這些保單供款。如破產人仍想繼續讓這些保單生效,保費必須由親友代供。此外,由於醫療保單的實報實銷賠償通常會支付給保單持有人,為避免賠償金被誤解為破產人的個人收入或引起資產糾紛,這類保單最好還是轉換到代供款的親人持有。
不少人擔心破產後用作退休的強積金會被充公。根據香港法例第485章《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16(1)條,計劃成員強制性供款所產生的累算權益,不得在執行判決債項時被取去。
換言之,破產人士在註冊強積金計劃內的累算權益,在法律上不會歸屬破產受託人,一般不會被提取用作償還債務,以保障其退休生活。不過,若破產人在破產期間年滿 65 歲並符合資格提取強積金,這筆釋放出來的現金則可能會被視為破產人的資產,受託人有權將其納入破產財團以償還債務。
面對經濟波動,部分人會關注無儲蓄成分的定期人壽保險在破產時的處理。以 Bowtie 人壽保為例,基於產品沒有現金價值或紅利的性質,法庭及受託人一般不會要求破產人終止有關保單。
只要破產人能找到親友幫忙代為供款,就能繼續維持人壽保障。這類純保障產品通常具備以下特色:
純保障,不含儲蓄成份
同一保費下,保額一般較具儲蓄成分的人壽產品高
保障年期選擇靈活(如每年續保,或選擇 5、10、20 年保障年期)
若在申請破產前刻意將保單退保套現或轉移資產,企圖逃避債務,破產受託人有權根據《破產條例》追查過去 5 年內的交易。若證實意圖欺詐債權人或屬欺詐性偏袒,受託人可追討該筆款項,破產人甚至可能面臨法律責任。
可以。當破產令正式解除後(一般為 4 年),破產人不再受嚴格的消費及生活限制。只要財務狀況許可,便可重新自由購買醫療、危疾、人壽或儲蓄等各種保險。
一般不會。純醫療保險的賠償金屬實報實銷性質,主要用作支付醫院的實際醫療開支,並非破產人的個人財富得益,因此通常不會被受託人充公。但為免糾紛,建議保留並提交相關醫療收據。
破產期間,破產人不得從事某些特定專業行業,當中包括保險從業員、律師、地產代理及證券交易商等。破產人亦不可擔任有限公司的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