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香港勞動市場結構轉變與各行業技術人手短缺,愈來愈多企業選擇向外吸納人才或引進勞動力。然而,香港針對不同背景、技能水平及工種的非本地員工,設有明確劃分的人才入境與外勞輸入制度。僱主在啟動招聘前,必須先釐清各項工作簽證的申請門檻、審批標準及法定義務,以確保招聘合規高效。
香港輸入外地勞動力主要劃分為「專業及高技術人才」與「技術員及基層勞工(外勞)」兩大範疇。僱主在為求職者辦理來港工作手續前,首要任務是根據職位性質及受聘人國籍身份,選定正確的入境計劃。
香港現行主要的工作簽證與勞工輸入途徑包括:
輸入內地人才計劃(ASMTP)與海外一般就業政策(GEP)均為香港引進專業人才的核心渠道,兩者的審批標準與權益待遇大致相同,主要分別在於申請人的身份背景與出入境證件手續。
| 比較項目 | 海外一般就業政策(GEP) | 輸入內地人才計劃(ASMTP 專才) |
|---|---|---|
| 適用對象 | 海外(非中國內地)專業人士、在海外合法居住滿 1 年的中國公民 | 中國內地居民 |
| 僱主擔保 | 必須由香港註冊公司提供實質職位聘用 | 必須由香港註冊公司提供實質職位聘用 |
| 配額限制 | 一般專業人士類別無配額限制 | 一般專業人士類別無配額限制 |
| 逗留期限模式 | 首次獲批通常為 3 年,其後續期以「3-3」年模式進行 | 首次獲批通常為 3 年,其後續期以「3-3」年模式進行 |
| 頂尖人才續期 | 在港工作滿 2 年且上一評稅年度薪俸稅達 HK$200 萬者,可獲批 5 年延期 | 在港工作滿 2 年且上一評稅年度薪俸稅達 HK$200 萬者,可獲批 5 年延期 |
| 受養人權利 | 可攜同配偶及 18 歲以下未婚子女來港,受養人可合法在港工作或讀書 | 可攜同配偶及 18 歲以下未婚子女來港,受養人可合法在港工作或讀書 |
| 轉工限制 | 簽證綁定僱主,轉換工作必須事先獲入境處批准 | 簽證綁定僱主,轉換工作必須事先獲入境處批准 |
| 永久居留權 | 在港通常連續居住滿 7 年可依法申請香港居留權 | 在港通常連續居住滿 7 年可依法申請香港居留權 |
入境事務處在審批 GEP 及 ASMTP 工作簽證申請時,主要評估僱主業務的實質性以及該職位引進外地人才的必要性。核心審批標準包括以下 4 點:
準備齊全且符合規範的文件是順利獲批工作簽證的關鍵。目前入境處已全面推行電子化簽證申請服務,僱主與申請人可透過網上系統上載文件:
1. 僱主(擔保公司)必備文件:
2. 申請人(受聘專才)必備文件:
專才與海外工作簽證申請由發出聘約至員工正式在港上班,主要涵蓋以下 6 個標準步驟:
若企業面臨基層、前線或技術員級別員工短缺,無法透過一般專才計劃引進人才,則須透過勞工處推行的「補充勞工優化計劃」(Enhanced Supplementary Labour Scheme, ESLS)申請輸入外勞。
勞工處推行該計劃旨在紓緩特定工種人手不足,同時堅持本地工人優先就業的原則。「補充勞工優化計劃」的關鍵申請規範如下:
本地僱員人手比例要求: 一般職位實施「1:2」人手比例,即僱主每申請輸入 1 名外勞,須持續聘用至少 2 名本地全職僱員(若聘用本地全職殘疾人士,比例可放寬至 1:1)。注意:餐飲業等特定行業,審批時人手比例劃一「按部門獨立計算」(如餐飲業出品部及樓面部均按 3:1 計算)。僱主申請出品部(二廚)外勞時,必須在「出品部」內持續聘用足額本地全職員工,不能將樓面部或全公司的總人數合併計算。
聘請外勞涉及跨部門審批,由勞工處原則性審批至入境處簽發簽證,僱主須遵守一系列法定義務與營運規範:
僱員再培訓徵款(PFL): 僱主在獲批原則性批准後,須一筆過繳交僱員再培訓徵款,金額為每名外勞 HK$400 × 合約月數(一般 24 個月合約總共為 HK$9,600)。此徵款在任何情況下(包括外勞提前解約)均不予退還。
入境處簽證費: 每名輸入勞工 HK$230(向香港入境事務處申請工作簽證/進入許可之法定費用)。
指定內地勞務企業服務費: 若聘請內地居民,僱主必須經由內地商務部核准的「對外勞務合作企業」辦理招聘及出境手續,並負擔相關手續費或服務費(嚴禁向勞工非法轉嫁或扣薪)。
住宿安排與扣減上限(2026 最新標準): 僱主必須為外勞提供合適住宿(或允許在內地過境居住)。僱主如提供住宿,可從外勞薪金中扣除住宿費,扣除上限已由過往的 10% 上調至 20%(或以實際住宿成本為準,以較低者為準)。
往返原居地交通費: 僱主須負責外勞在合約開始及完結時,往返其原居地與香港的來回交通費用(如高鐵、機票或跨境巴士票)。
根據「標準僱傭合約」(LD 294) 及香港法例,僱主對外勞負有雙重醫療與保險責任:
僱員補償保險(勞保): 法定強制購買,保障外勞在工作期間因工傷亡的法律賠償責任。
合約法定免費醫療: 外勞在港受僱期間生病或受傷(無論是否因工引起),僱主必須為其提供免費診症、住院及急診醫療服務。
💡 HR 慳錢與控風險貼士: 僱主須全數承擔外勞的所有醫療開支,若外勞不幸患上重病或需要住院,開支可達數萬甚至數十萬元。僱主可以考慮選擇為公司購買團體醫療保險,即使外籍員工生病也可以獲得一定保障。
有薪僱傭權益簡介會: 僱主必須給予輸入勞工有薪假期,確保外勞在抵港之日起計 8 星期內出席由勞工處舉辦的「僱傭權益簡介會」。
本地招聘與招聘會成本: 在提交外勞申請前,僱主須進行 4 至 6 星期(特定行業如餐飲業為 6 星期)的本地公開招聘,並須每兩週出席 1 次由勞工處舉辦的指定實體招聘會,當中的 HR 人力及面試成本亦需計算在內。
申請工作簽證或外勞配額被拒,往往會打亂企業的人手部署。入境處與勞工處審批時高度關注真實性與合規度,僱主應留意以下常見拒簽原因及預防措施:
可以。透過一般就業政策(GEP)或輸入內地人才計劃(ASMTP 專才)獲批來港專業人士的受養人(包括合法配偶及 18 歲以下未婚子女),在香港居留期間不受就業限制,可自由在香港受僱於任何公司或開辦業務,毋須事先向入境事務處申請工作許可。然而,若非本地僱員是透過「補充勞工優化計劃」(ESLS)來港的技術員或基層外勞,則完全不可攜帶受養人來港。
所有在香港合法受僱的非本地員工及外勞,均全面受香港《僱員補償條例》保障,僱主必須依法為其投購僱員補償保險(勞工保險)。在強積金(MPF)方面,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 4(3) 條規定,若持工作簽證來港的海外僱員獲准留港期限不超過 13 個月,或本身已是香港以外地區退休保障計劃的成員,可獲豁免參加強積金;但若員工在港工作期預期超過 13 個月且無海外退休保障,僱主必須於其受僱首 60 天內(或由第 14 個月起計 60 天內)為其登記強積金計劃並按時供款。
專才(ASMTP)與海外人才(GEP)工作簽證在文件齊備的情況下,入境事務處一般審批時間約為 4 星期。若申請基層外勞(ESLS),連同勞工處的強制本地公開招聘(一般職位為期 4 星期;部分特定行業如餐飲業職位,本地招聘期已延長至 6 星期,且期間須每 2 週出席 1 次指定實體招聘會)、勞顧會諮詢及入境處簽證處理,整個流程通常需時約 3 至 5 個月。僱主如欲加快進度,應善用入境處電子化網上系統遞交申請,一次過備齊詳細僱傭合約、商業登記、經審計財務報告及本地招聘證明;若公司在過去 24 個月內曾有外籍員工成功獲批簽證,可善用豁免條款免交部分重複的公司財務文件以加速處理。
專才工作簽證嚴格綁定擔保僱主。當專才員工離職時,原僱主應在員工離職後盡快以書面或網上表格通知入境事務處。受聘專才若已尋得新工作,必須在新公司履新前向入境處提交「轉換工作」(Change of Employment)申請,並獲入境處正式發出批准信件後方可開始為新僱主工作。未獲批准前擅自履新屬於違反逗留條件,會影響日後的簽證續期及居留權申請。
透過輸入內地人才計劃(ASMTP)或一般就業政策(GEP)獲批來港工作的專業人士,在香港通常連續居住滿 7 年後,可依法向入境事務處申請核實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資格(取得香港居留權)。然而,「補充勞工優化計劃」(ESLS)下的外勞屬於合約性輸入勞工,受到特定入境條件限制,在港受僱年期不可累積為通常居住年期,因此無法申請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合約期滿後必須返回原居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