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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法例】2024 最新惡劣天氣及極端情況返工安排

當「極端情況」警告生效時,僱主和僱員均有責任採取預防措施避免發生意外。Bowtie 團隊為你整合勞工處《惡劣天氣及「極端情況」下工作守則》2024最新資訊及常見問題!
作者 Bowtie 團隊
日期 2024-05-23
更新 2024-05-23
目錄
勞工處「極端情況」最新指引惡劣天氣和「極端情況」下嘅工作安排概覽僱主、僱員可以點部署?

勞工處「極端情況」最新指引

隨著氣候變遷日趨嚴峻,往年香港經歷多番惡劣天氣:超強颱風蘇拉和「500 年一遇」世紀豪雨等,因而首次發出「極端情況」。2024 年 4 月,勞工處重新修訂工作守則,為極端天氣提供更適當的工作安排指引:

視乎「極端情況」發出時間的工作安排

上班時間前:

  • 除非僱員與僱主已訂立返回工作地點上班協定和應變措施,否則不要啓程上班
  • 若公共交通暫停或只提供有限度服務,僱主應為僱員提供安全接送往返工作地點的服務,或另外發放交通津貼

上班時間中:

  • 已在工作地點當值的僱員在安全情況下可如常工作
  • 若工作地點有危險,僱主應在可行的情況下安排僱員提早下班,或到安全地方暫避

上班時間後:

  • 僱主應在安全情況下安排僱員下班,或開放合適地方以供暫避
  • 若公共交通暫停或只提供有限度服務,僱主應為僱員提供安全接送往返工作地點的服務,或向他們另外發放交通津貼

注意事項

  • 僱主不可減少僱員在《僱傭條例》下有權享有的年假、法定假日或休息日,用作補償因發出惡劣天氣警告而損失的工作時間
  • 僱主不應輕易處分或解僱在惡劣天氣結束後未能上班或準時到達工作崗位的僱員

惡劣天氣和「極端情況」下嘅工作安排概覽

黃雨、紅雨

一號、三號風球

黑雨

八號或以上風球

「極端情況」

工作時間前發出

• 僱員應如常上班

• 僱主不應要求僱員返回工作地點上班

工作時間中發出

• 在安全情況下可如常工作
• 僱主可就個別有需要的僱員,酌情決定應否讓他們提早離開工作地點

• 讓僱員分批離開工作地點;可能遇到較大困難的僱員應獲優先安排
• 僱員可選擇留在公司,僱主應開放合適地方以供暫避

• 在安全情況下可如常工作
• 如工作地點有危險,僱主應在可行的情況下,安排僱員離開工作地點

工作時間開始前發出,並在上班時間內結束

• 在戶內工作的僱員應如常工作
• 如僱員遇到實際困難未能往返工作地點,應盡快通知主管

警告生效期間

• 僱主不應要求僱員返回工作地點上班 


警告在工作時間內取消

• 在安全和交通情況許可下,僱員應按早前與僱主預先協定的復工安排及時間返回工作崗位
• 主管應考慮當時的實際情況,作出彈性的處理
• 若工作地點有潛在風險,僱主應待確保在安全的情況下才讓僱員返回工作地點復工

工作時間結束時仍然生效

• 僱員可在工作時間結束時如常離開
• 僱主應在工作地點開放合適地方讓僱員暫避風雨

• 僱員應留在安全地方,直至大雨過去
• 僱主應在工作地點開放合適地方讓僱員暫避風雨
• 在安全的情況下,僱主可按僱員需要安排下班

• 僱主不應要求僱員返回

• 僱主不應要求僱員返回工作地點上班
• 僱主應在工作地點開放合適地方讓僱員暫避風雨
• 在安全情況下,僱主可按僱員需要安排僱員下班

僱主、僱員可以點部署?

遵守法例

  • 《僱傭條例》
  • 《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
  • 《僱員補償條例》
  • 《最低工資條例》

在家工作(Work From Home)

  • 盡早訂明在家工作僱員的工作範疇和模式,以及啟動在家工作的安排
  • 僱主、僱員透過電郵、電話等通訊程式保持聯繫及作出督導
  • 僱主確保僱員在家工作期間備有處理職務所需的設備,如電腦器材和防毒軟件等

提供設備

  • 安全帽連帽帶
  • 雨衣
  • 防水安全靴

應變措施

  • 將所有棚架、圍板等加固拉緊,並拆除帆布
  • 避免在強風情況下操作起重機如天秤等,並應依照製造商的操作手冊,將吊臂擺放於適當及安全的位置
  • 大廈外牆維修或清潔等人員應停止有關工作,並將吊船收回地面及加以穩固
  • 僱主在復工前對戶外設備進行安全檢查及採取合適的安全措施,才安排僱員返回工作地點
  • 僱主提供合適的地方,讓因惡劣天氣而不能如常離開工作地點的僱員暫避風雨

定期檢討

  • 僱員下班的優先次序
  • 僱員復工的安排
  • 在家工作的安排
  • 在惡劣天氣或「極端情況」下須返回工作地點當值的指定人員名單、工作安排、安全措施及接送服務等
如何定義「極端情況」?

如超強颱風或其他大規模天災持續嚴重影響在職市民有效復工或引起安全問題,例如大規模停電、多個窗戶從高樓大廈墮下以致街道情況危險、嚴重山泥傾瀉、廣泛地區水浸,以及多區公共交通服務嚴重受阻等,政府會視乎情況,決定是否需要作出適用於全港的「極端情況」公布。

僱員在「極端情況」或者惡劣天氣來往工作地點期間受傷,誰須負上責任?

根據《僱員補償條例》,僱員如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以致受傷或死亡,即使僱員在意外發生時可能犯錯或疏忽,僱主在一般情況下仍須負起本條例下的補償責任。在八號或更高信號、紅色或黑色暴雨警告信號或「極端情況」生效期間,如僱員在他該日的工作時間開始及終止的前四小時及後四小時內,以直接路線由其居所往來其工作地點途中遭遇意外受傷或死亡,一律被視作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而引致,僱主必須負起《僱員補償條例》下的補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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