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香港政府因超強颱風、世紀暴雨或嚴重天災宣布發出「極端情況」公布時,打工仔與僱主應遵循勞工處最新的停工及復工指引。
以下為極端情況上班安排的核心重點:
停工效力:由政務司司長主持的跨部門督導委員會公布,全港停工指引效力等同八號風球及黑色暴雨警告。
上班原則:除預先協定的「指定人員」外,一般僱員應留在家中或安全地方,切勿啟程返工。
復工標準:「極端情況」取消後,僱員一般應於 2 小時內復工;若距離下班時間不足 3 小時,當日一般毋須返回公司。
工資保障:僱主不得扣減員工工資、勤工獎,亦不可單方面扣減法定年假(AL)、法定假日或休息日作抵銷。
工傷保障:工作開始前 4 小時及終止後 4 小時內,以直接路綫往返居所及工作地點遭遇意外受傷,受《僱員補償條例》保障。
「極端情況」(Extreme Conditions)是香港政府於 2019 年超強颱風「山竹」襲港後吸取經驗而設立的應變機制。當超強颱風或特大暴雨引致廣泛地區水浸、嚴重山泥傾瀉、大規模停電、多處塌樹或公共交通網絡嚴重癱瘓時,政府會視乎實際情況,決定是否需要作出適用於全港的「極端情況」公布。
「極端情況」並非由香港天文台直接發出,而是由政務司司長主持的跨部門督導委員會統籌及審視。在八號風球即將改發三號風球或黑雨警告即將取消前,若全港市面情況依然惡劣、市民未能安全出行,政府便會提前公布「極端情況」。政府每次公布通常以 2 小時為基準,並按實際情況定時審核延長或取消。
在工作安排、薪金計算及工傷補償方面,極端情況的指引效力與八號或以上熱帶氣旋警告信號及黑色暴雨警告信號完全一致:
八號風球 / 黑雨:由天文台按風速及降雨量等氣象數據發出。
極端情況:由政府跨部門委員會按災後路面及交通癱瘓程度發出。
共同原則:三者生效期間,非指定人員均毋須啟程返工,僱員於工作前後 4 小時直接路綫往返受《僱員補償條例》第 5(4) 條保障。
根據勞工處修訂版《惡劣天氣及「極端情況」下工作守則》,僱主應預先與僱員訂明不同情景下的應變措施。以下整理上班前、工作期間、下班時及信號取消後的 4 大情景處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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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景階段 |
一般僱員安排 |
指定人員(必要人員)安排 |
工資與假期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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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景一】上班時間前發出 |
留在家中或安全地方,切勿啟程返工;若已落實 WFH 則按協議在家工作 |
按預先協定安全出勤;如公共交通中斷,僱主須安排專車或發放交通津貼 |
不得扣減工資、勤工獎或各類津貼;不可扣減年假(AL)抵銷工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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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景二】工作期間發出 |
戶內工作者在安全情況下如常工作或就地暫避;戶外工作者須立即停工並撤離至安全地點 |
留守關鍵崗位,僱主應提供安全裝備、暫避場所及膳食支援 |
如常支薪;僱主可酌情讓有需要人士(如孕婦、殘疾人士)提早離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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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景三】下班時間仍生效 |
留在工作地點安全位置暫避,直至情況好轉;僱主不得強行要求員工離開 |
依交接班協議當值;若接更同事未能抵達,可協商延時並發放當值津貼 |
超時工作須按協議計算補薪或補假;嚴禁強行要求員工冒險回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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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景四】極端情況取消後 |
兩小時復工法則:信號取消後 2 小時內返回崗位;若距離下班時間不足 3 小時,當日毋須返公司 |
按原定輪班協議維持運作;僱主應體諒偏遠地區路況並彈性處理 |
不得視作遲到或曠工;不可扣減當日工資或強迫事後補工時 |
「指定人員」(又稱必要人員)是指因機構運作性質、公眾安全或緊急服務需要,而在極端情況或八號風球生效期間仍須返回工作地點當值的僱員。
常見範疇包括:
緊急救援及消防人員
醫院及緊急醫療服務人員
公用事業(電力、煤氣、供水、電訊)緊急維修人員
關鍵公共交通營運人員
核心物業管理及保安人員
僱主若要求指定人員在極端情況下當值,必須履行以下責任:
安全風險評估:預先評估出勤路線及工作環境風險,將當值人數壓縮至維持最低運作所需。
交通支援義務:當公共交通停駛或提供有限度服務時,僱主須提供點對點專車接送,或實報實銷的士車資與特別交通津貼。
當值特別津貼:應向當值員工發放額外惡劣天氣當值津貼,以肯定其辛勞。
安全防護物資:提供符合安全標準的個人防護裝備,包括:
安全帽連帽帶(防止強風吹落)
高可見度反光雨衣
防水防滑安全靴
安全拒絕權:若前往工作崗位途中出現即時人身安全威脅,指定人員有權向僱主反映並留在安全地點暫避。
答案是:違法。僱員因極端情況或惡劣天氣未能上班、遲到或提早離開工作崗位,屬於受不受控制的自然災害影響,僱主絕對不得隨意扣薪或扣減法定假期。
嚴禁扣減薪酬及勤工獎:根據勞工處守則,僱員因惡劣天氣及極端情況未能上班或及時復工,僱主不應扣減其工資、勤工獎或各類津貼。
嚴禁單方面扣減法定假期:根據香港法例第 57 章《僱傭條例》,僱員享有的法定年假(AL)、法定假日及休息日受法律保障。僱主不得強行以年假抵銷因極端情況而損失的工作時間。
強迫事後補工時屬違規爭議:勞工處明確指出,僱主不應要求僱員事後無償補回因極端情況而減少的工作時數,此舉違反守則精神且容易引發勞資糾紛。
非法扣薪的刑事責任:根據《僱傭條例》第 32 條,僱主只可在法例指定的 9 種特定情況下扣除工資(如實際缺勤、損壞財物限額扣除等)。若僱主非法扣除工資,一經定罪,最高可被處罰款 10 萬港元及監禁 1 年;若故意及無合理辯解拖欠工資,最高可被處罰款 35 萬港元及監禁 3 年。
在極端情況、八號或以上風球、紅色或黑色暴雨警告生效期間,僱員在上下班途中遭遇意外受傷,僱主須承擔《僱員補償條例》下的工傷賠償責任。
根據香港法例第 282 章《僱員補償條例》第 5(4) 條,在極端情況生效期間:
僱員在該日工作時間開始前 4 小時內,以直接路綫由居所前往工作地點途中;或
僱員在該日工作時間終止後 4 小時內,以直接路綫由工作地點返回居所途中;
遭遇意外受傷或死亡,法律上一律被視作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僱主必須依法負起工傷補償責任。
若僱員在上下班常規路綫上順道買早餐或購買生活必需品,通常仍被視為在合理路綫範圍內;但若僱員為處理私人事務而大幅偏離路線(例如繞道探訪朋友或前往娛樂場所),途中發生意外則可能失去條例保障。
若僱主在極端情況下安排僱員在家工作(WFH):
僱員在工作時間內因履行職務(例如搬運公司派發的電腦設備、因公務操作器材)而受傷,同樣受《僱員補償條例》保障。
僱員須承擔舉證責任,證明意外發生時正在執行與工作直接相關的任務,而非純粹處理私人家庭事務。
除了法例強制購買的僱員補償保險(勞保)外,企業亦可考慮為團隊配置全面的團體醫療保險,涵蓋門診、住院、牙科及物理治療等福利,讓員工在面對日常疾病與突發意外時獲得更周全的醫療支援。
為確保極端情況來臨時全體員工安全並維持業務基本運作,僱主及 HR 應於風季前做好以下防災應變部署:
事前訂立明確工作協議:
清晰列明上班、提早下班、取消後復工時間表及 WFH 安排。
確切評估並落實「指定人員」名單,確保名單人數減至最低並取得員工同意。
明確列出惡劣天氣當值津貼及的士車費報銷指引。
遙距工作(WFH)軟硬件支援:
預先配置手提電腦、VPN 遠端連線及防毒安全軟件。
建立極端情況專屬通訊頻道(如電郵、即時通訊群組),確保緊急通報順暢。
辦公室及工地設施防災加固:
建築工地應及早將棚架、圍板加固拉緊並拆除帆布。
停止強風下起重機(天秤)運作,將吊臂鎖定於安全位置。
外牆維修或清潔吊船須即時收回地面並加以穩固。
復工前環境安全巡檢:
極端情況取消後,僱主應先指派工程或物業人員巡查辦公室及戶外工作環境,確保無塌樹、水浸或高空墜物風險後,才安排僱員返回現場。
不可以。根據勞工處《惡劣天氣及「極端情況」下工作守則》及《僱傭條例》,極端情況屬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僱主不得因僱員未能上班或遲到而扣減工資、勤工獎或津貼。同時,僱主絕不可單方面扣減僱員的法定年假(AL)、法定假日或休息日作抵銷,亦不應強迫員工事後補回工時。若僱主非法扣薪,最高可被處罰款 10 萬港元及監禁 1 年。
若極端情況取消時距離常規下班時間不足 3 小時,僱員當日一般毋須返回公司。舉例來說,若僱員平日下班時間為下午 6 時,只要政府在下午 3 時或之後才取消極端情況,僱員當天便毋須啟程返回工作崗位。若在下午 3 時前取消,僱員則應按協議在信號取消後 2 小時內安全復工。
受保障,但受傷必須與「執行職務」直接相關。若僱員在僱主指示下在家工作期間,因履行工作職責(例如搬運公司電腦器材、操作辦公設備等)遭遇意外受傷,法例上同樣屬於因工受傷,受《僱員補償條例》保障。僱員申索時須提供明確的工作因果關係證明。
「指定人員」主要涵蓋緊急救援、必要醫療、公用事業緊急維修及關鍵物業保安等維持社會或機構基本運作的崗位。若極端情況下公共交通停駛,僱主有法定責任為指定人員提供點對點安全接送(如專車)或實報實銷的士車費,並應發放當值特別津貼及提供合格的防護裝備(如安全帽連帽帶、反光雨衣及防滑靴)。若途中出現即時人身安全威脅,僱員有權留在安全地點暫避。
不會。勞工處指引明確要求僱主在惡劣天氣及極端情況取消後,應充分考慮各區路面水浸、塌樹及公共交通班次延誤等實際困難,彈性處理員工的復工時間。若僱員因交通癱瘓或居住地區受阻而未能準時到達,僱主不應視作遲到或曠工,亦不可因而處分或解僱僱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