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保權益」(Insurable Interest)(又稱「可保利益」)是一種投保人對受保人或受保財產(保險標的,Subject Matter of Insurance)的法律認可關係。「可保權益」賦予投保人為保險標的投購保險的權利。只有「可保權益」存在,保單在法律上才算有效。
換句話說,投保人與受保人或受保財產之間必須存有「可保權益」,前者才可為後者購買保險。兩者之間的「可保權益」是基於受保人或受保財產出現損失或損毀時(例如受保人受傷或離世、受保財產受損或被盜取),投保人將會蒙受損失。為避免道德風險,「可保權益」一般只存在於直系親屬、配偶或遺產管理人之間。
要構成「可保權益」,必先符合下列的先決條件:
我們對自己的生命及肢體,以及配偶及18歲以下子女(或所合法監護而未滿18歲的人)生命均享有「可保權益」。如為子女或所監護的兒童投保,所購買的保險並不會於受保人年滿18歲時失效。
我們可為有絕對擁有權的財產投保,常見的例子是車輛全保及家居保險。此外,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信託人、承按人、受託保管人等亦可分別為遺產、信託財產、按揭財產、所保管財產購買保險。
我們對自身行爲或疏忽都負有潛在的法律責任,因此可以對此購買保險(有時投保屬強制性),常見例子有車輛三保及家居保險,有關責任稱為「直接責任」或「首要責任」。有時候,我們也需要為轉承責任 (Vicarious Liability) 投保,例如僱主可以購買保險,以保障其僱員因疏忽等原因引致對其他公眾人士的責任。
如果我們本身的合法權利有可能受侵犯、或未來的合法收入可能面臨潛在損失,我們都可以為這些風險投保。例如業主有權購買保險,來保障火災後租金的損失風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