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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2026/27年度起,「供養父母/祖父母免稅額」建議由每名$50,000加至$55,000,適用於年滿60歲或以上,或符合政府傷殘津貼資格的父母/祖父母。同時,55至59歲的合資格父母/祖父母免稅額亦由$25,000加至$27,500,以反映生活成本上升。
若全年「與受養父母/祖父母同住」,可額外獲同額「額外供養父母/祖父母免稅額」,即60歲或以上最高可達$55,000基本+$55,000額外,共$110,000(視乎法例修訂最終通過)。
換句話說,若你與一名60歲或以上父母全年同住並負責供養,2026/27年度起可就該長者申索最高約十一萬元免稅額,對實際稅款有明顯減幅。
要申索供養父母/祖父母免稅額,並非「有父母」就自動合資格,而是要符合稅務局列明的條件。 主要要點包括:
- 受養人必須在有關課稅年度「任何時間」符合以下條件:
- 在香港「通常居住」(ordinarily resident in Hong Kong);
- 年滿55歲或以上;或
- 雖未滿60歲,但符合政府傷殘津貼計劃領取資格。
- 你在該年度須「全數或大部分」負責供養該父母/祖父母,為其日常生活開支作出實質金錢支援(例如生活費、醫療、租金等)。
- 同一名受養人於同一課稅年度內,只可由一名納稅人申索其父母/祖父母免稅額,不能重複申領。
1. 基本供養父母/祖父母免稅額(金額)
| 受養父母/祖父母年齡 |
免稅額(2023/24 – 2025/26課稅年度) |
免稅額(2026/27課稅年度起) |
| 55–59 歲 |
$25,000 |
$27,500 |
| 60 歲或以上 |
$50,000 |
$55,000 |
| 未滿60歲但符合政府傷殘津貼資格 |
$50,000 |
$55,000 |
每名合資格受養人,可申索一次基本免稅額。若你供養兩位父母(例如父母同住香港且都合資格),可就每名分別申索。
2. 額外供養父母/祖父母免稅額(與你同住)
如受養父母/祖父母在整個課稅年度都「通常與你同住」,可在基本免稅額以外,再多申索同額的「額外供養父母/祖父母免稅額」。
| 受養同住父母/祖父母年齡 |
額外免稅額(2023/24 – 2025/26課稅年度) |
額外免稅額(2026/27課稅年度起) |
| 55–59 歲 |
$25,000 |
$27,500 |
| 60 歲或以上 |
$50,000 |
$55,000 |
| 未滿60歲但符合政府傷殘津貼資格 |
$50,000 |
$55,000 |
換言之,每名年滿60歲且與你全年同住的父母/祖父母,2026/27年度起每名最高可獲約$110,000免稅額($55,000基本+$55,000額外)。
在稅務條例下,「受養父母/祖父母」並不限於血緣父母,也包括一定範圍的長輩親屬。 一般理解可以包括:
- 親生父母;
- 合法收養父母;
- 配偶的父母(即岳父、岳母、公公、婆婆),可作為「祖父母/外祖父母」類別處理;
- 祖父母、外祖父母,包括你或你配偶一方的上一輩長者。
重點是:
- 該長者需與你有法定承認的親屬關係(例如婚姻、收養關係),而非純粹朋友或遠房無正式法律關係的長者。
- 如涉及重組家庭,是否可視為「父母」或「祖父母」,須視乎是否有法律上的收養或婚姻關係,稅務局可按個別個案審視。
是否「與父母/祖父母同住」直接影響你能否額外申索「額外供養父母/祖父母免稅額」,金額差距可達數萬元,因此定義尤其重要。
一般而言,「同住」並非單看戶籍地址,而是實際生活安排及居住情況。 主要考慮:
- 受養父母/祖父母是否「通常居於」你所居住的單位,即大部分時間在該處生活、睡覺、用膳等。
- 短暫外遊、探親、住院等屬「暫時或偶然離開」,不一定影響「同住」判定,只要整體來說仍然是以你的住所為主要居所。
- 若父母長期住在安老院舍,則通常不視為「與你同住」,不符合額外同住免稅額,但你仍可能就其申索基本供養父母/祖父母免稅額,或申索「長者住宿照顧開支」扣稅(視乎實際情況及法例)。
稅務局會按實際情況綜合判斷,包括受養人平日逗留地點、返回你住所的頻密程度及長短等因素。
報稅表上,納稅人只需按真實情況填報受養父母/祖父母資料,一般毋須即時同報文件證明,但必須保留相關紀錄,若日後稅務局查詢,便要提供證明支持申索。
你宜保留的資料包括:
- 受養父母/祖父母的身份証號碼、出生日期、住址等基本資料。
- 你向其提供生活費或醫療開支的轉賬紀錄、銀行入數紙、現金支援紀錄(如有書面)、醫療收據等,以證明「全數或大部分供養」。
- 如聲稱「與受養人同住」,則應保留相同住址證明,例如公共服務單據、政府信件、樓宇管理文件、租約等(視乎實際情況)。
若稅務局認為申索情況有疑問,有權要求你提供補充資料或文件,甚至調整免稅額或作出補稅評稅。
父母有沒有工作,並非判斷能否申索父母/祖父母免稅額的唯一因素,更重要是其收入水平及你有否實際供養。
一般情況下:
- 若父母仍有工作或退休金,但收入不高,你仍然有機會申索供養父母/祖父母免稅額,只要你確實在該年度「全數或大部分供養」他們的日常開支。
- 稅務局會看受養人的全年總收入是否超過指定水平,收入太高或顯示其生活已可自給自足,則較難被視為「受你供養」。
- 父母有少量兼職收入、零散工作或利息收入,未必立即失去資格,關鍵是整體生活是否主要依靠你提供資助。
因此,若父母仍有工作,你應特別留意其全年的實際收入,並保留你提供生活支援的記錄,以便日後如有查詢能清楚說明情況。
同一名受養父母/祖父母,在同一課稅年度內,只可由一名納稅人申索「供養父母/祖父母免稅額」,不能在兄弟姊妹之間「攤分」或「一人一半」。
- 例如:你和妹妹都有為父母付生活費,但每年報稅時,只可由其中一人就同一位父母申索供養父母/祖父母免稅額。
- 若你有兩名合資格長者(例如父母二人),可協調為其中一位由你申索、另一位由兄弟姊妹申索,但每名長者的免稅額仍只能歸屬一位納稅人。
由於金額相對可觀,家庭成員宜在報稅前商量好:
- 哪位申索哪一位長者;
- 誰更接近高稅階,較能善用免稅額減低稅款。
「父母免稅額」和「祖父母/外祖父母免稅額」本質上屬同一類「供養父母/祖父母免稅額」,只視乎你與受養人的輩分關係,而不是兩個獨立可疊加的免稅項目。
- 同一名受養長者,只可視為一個「受養父母/祖父母」,不可以同時當作「父母」再加「祖父母」重複申索多份免稅額。
- 例如:你的外婆同時是你配偶的祖母,也不可以讓你和配偶各自以不同身份為同一人申索供養父母/祖父母免稅額,只能由其中一人申索一次。
因此,實務上只要記住:
- 一名受養人/一年/一位納稅人/一份基本免稅額(如同住可再加一份額外免稅額),不會因不同稱呼而翻倍。
在香港薪俸稅制度下,一般只承認一對合法婚姻關係的配偶,並以此界定「配偶的父母/祖父母」範圍。 若涉及再婚或多段婚姻關係,原則上:
- 你可就現時合法配偶的父母/祖父母(即姻親)申索供養父母/祖父母免稅額,前提是該等長者符合年齡、居港及供養等條件。
- 已離婚或分居配偶的父母/祖父母是否仍可視為「受養人」,則須視乎你與其是否仍有法律上的親屬或供養責任,及稅務局對個別個案的看法,多屬個案判斷範疇。
- 同一名姻親長者,在同一課稅年度內,仍只可以由一名納稅人(你或你的配偶)申索,不可雙重申領。
如果情況較複雜(例如跨境婚姻、多段婚姻及多名長者同時由你供養),建議在報稅前先諮詢專業稅務意見或直接向稅務局查詢,以確保申索安排及親屬界定符合最新規定。
自2019年4月1日起,《稅務條例》(第112章)在薪俸稅及個人入息課稅方面,新設一項特惠稅務扣除。納稅人為其本人或其他「指明親屬」購買自願醫保計劃下的認可產品,均可申請稅務扣除。 如納稅人或其配偶是自願醫保計劃認可產品的保單持有人,將可就支付購買認可產品的保費申請稅務扣除,申索的稅務扣除每個課稅年度每名受保人的最高保費扣除額為$8,000。
根據《税務條例》第112章,所指定的「指明親屬」名單包括:納稅人配偶及子女、納稅人或其配偶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和兄弟姐妹。
需要留意,受香港法律所承認的任何方式而領養、繼父母、未婚繼子女及未婚繼兄弟姊妹,均同樣屬「指明親屬」在內。以下是《税務條例》中對「指明親屬」的涵義:
- 配偶
- 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
- 年滿55歲;或
- 年滿55歲,但有資格根據政府傷殘津貼計劃申索津貼
- 未婚子女/兄弟姊妹
- 未年滿18歲;
- 年滿18歲,但未滿25歲,並在大學、學院、學校或其他相類似的教育機構接受全日制教育;或
- 年滿18歲,但因身體上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而不能工作。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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