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知的已有疾病
什麼是未知的已有疾病?
「未知的已有疾病」是指受保人於投保前不察覺,或沒有出現明顯的病徵或症狀,或未向醫生求診或治療的疾病。
已有疾病 vs 未知的已有疾病

以下是一個經常會被問到的問題︰
自願醫保包未知的已有疾病?
傳統醫療保險一般設有一條不保事項條款,拒絕受理保單生效前「未知/已知已存在的疾病」;而自願醫保則有條件地對投保時「未知的已有疾病」提供保障。
有見及此,當政府推出自願醫保計劃時,便要求保障範圍要涵蓋投保時未知的已有疾病(Unknown pre-existing conditions),讓客戶有更全面的保障,並減少保險索償的爭拗。
按照自願醫保計劃的守則,投保人若在等候期內因未知的已有病症而索償,保險公司會按情況賠償。等候期為 3 個保單年度,首3 個保單年度的賠償率分別為 0%、25%及 50%。
| 未知已有疾病的賠償率 | |
| 首個保單年度 | 沒有保障 |
| 第二個保單年度 | 按保障限額賠償 25% |
| 第三個保單年度 | 按保障限額賠償 50% |
| 第四個保單年度 | 按保障限額全數賠償 100% |
市場上的自願醫保標準計劃產品都會提供不低於這個水平的賠償,部份靈活計劃產品對未知的已有疾病的等候期條件甚至更加寬鬆。Bowtie 就將針對未知已有疾病的等候期縮減至:
| 等候期(保單生效日起計) | 賠償比率^ |
| 首 90 日 | 0% |
| 第 91 日及之後 | 按保障限額賠償 100% |
^適用於 Bowtie 自願醫保靈活計劃及 Bowtie Pink 自願醫保計劃。
當然,市面上亦有不同保險公司於首個保單年度已為未知的已有病症提供全數賠償,不過為了減低這條款被濫用的可能性,Bowtie 決定將未知的已有病症的等候期設為首個保單年度首 90 日。
投保後,於不同時間確診,賠償如何處理?
| 投保時未知的已有疾病 | 自願醫保標準計劃 | 傳統醫療保險 |
| 於保單生效後3個月被確診 | 不會作出賠償,因保單首個年度(等候期內)的賠償率為0% | 一般不會作出賠償 |
| 於保單生效後第3年被確診 | 會按照保單第3個年度(等候期內)的賠償率50%,作出部份賠償 | 一般不會作出賠償 |
保險公司如何判斷投保時未知的已有病症 ?
客戶投保醫療保險時,保險公司會要求客人填寫有關其健康狀況的問卷,作為核保之用。投保人必須如實披露他所知道的一切過往病歷及當下的健康狀況。保險公司會根據投保人的健康及病歷申報,作出核保決定。
當受保人日後提出索償時,保險公司要判斷受保人的身體狀況或疾病是否在保單生效前已經存在 (Pre-existing conditions),抑或是「投保時未知的已有病症」。保險公司會根據受保人以往申報的資料,以及最近期的醫療報告(醫生診斷結果),去判斷受保人確診的是否屬於「投保時未知的已有病症」。
舉例說,某些情況無論任何時候發現都能斷定為已存在症病。最明顯的例子就是先天性疾病,它必然是在投保前已經存在的,例如先天性心臟病(包括俗稱心漏症的心房及心室間隔缺損)。
不透露已有病症有何後果?
剛才提到,投保人應該盡其所知,如實申報健康狀況及病史,如有刻意隱暪,即已違反「最高誠信原則」,有機會令保單增加不保事項、「加Loading」、失效或引致日後的索償被拒。
如果保險公司對索償申請存疑,是有權向公立醫院或私營醫療機構申請索取受保人的醫療紀錄。因此,保險公司不會不知道「已有病症」的存在。
何謂「最高誠信原則」?
根據普通法,訂立商業合約必須本著誠信原則。而誠信原則分為一般誠信和最高誠信。一般誠信是指訂立合約的各方必須以誠實的態度提供真實非虛構的資料。不過他們沒有責任確保對方取得所有「重要」的資訊。
簡單來說就是對方有問的問題,你都要如實作答,對方沒有問則不一定要告知對方所有資料,無論「重要」與否。
然而保險合約受到更嚴格的最高誠信原則所約束。這是甚麼意思?就是不論對方有沒有問及有關的資料,都必須向對方披露所有重要事實。
那甚麼是重要事實呢?就是所有可能影響一間審慎的保險公司制訂保費或決定是否承擔風險的任何情況。

